中美的地下排污对比:我们需要技术,更需要监管

企业用非法的地下排污逃避监管 :中国各地的工业企业为了躲避监管排放污水,用了相当多的阴谋诡计,偷偷向地下排污就是其中一种。一般是通过渗渠、渗井、渗透池以及岩溶通道等,向地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污水。虽然本来这种排污法并不是处处可行,有着一定的地层构造要求。但是,由于地下水超采严重,我国北方形成了许多地下水漏斗,地表水极易下渗,为渗坑、渗井排放污水提供了可乘之机。


早在2010年,《半月谈》就曾报道过在陕西、河南、河北等多地的违规地下排污情况。但长期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


后果:地下排污加重了地下水污染


与之这样的违规排污相应的是,中国的地下水污染已经非常严重。据新华网报道,有关部门对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显示,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

地下水相对于地表水更隐蔽,但与人类生活的关系同样密切,一旦遭受污染,后果极其可怕。常规污染如BOD、氮、磷好处理,成本也不高。那些难以降解的剧毒致癌物质如PCB、多环芳烃等,和无法降解的砷和汞等,处理成本高、运输风险大,本应作为剧毒危险物品拉到专门填埋场处理,被企业悍然排入地下。而这样的排放对地下水的污染显然是直接的。去年春节期间发生的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肇因就是一家企业将污水直接排入地下溶洞。






在美国,“地下灌注排污”却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排污方式。


其实人们生活可能接触的地下水是很表层的地下水,灌注污水的地层往往与表层地下水相隔多个地层和水层,只要技术得当就不会造成污染。


原理:污水注入隔离岩层下,不污染生活地下水


在美国,也有一种“地下排污”。与中国的违规排污不同,这种被称为“地下灌注排污”的技术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避免对生活地下水造成污染。它一般用来处置常规方法难以处理或处理成本过高的废料。作为一种环境处置技术,它在美国已经有50余年的历史,主要用于处置工业或市政废液、废水。

在我们脚下的地质结构中,由浅到深可能存在许多个岩层和水层,一般我们可能饮用的地下水通常存在于较浅表的地层。正规的地下灌注排污是将污水通过高压深井灌注到1000米左右甚至更深的地层。这些地层与浅表的地下水层之间往往有不止一个隔离岩层,只要无法发生物质交换,那么被灌注的污水就不会污染到可能被人类使用的地下水。

1989年,EPA(美国环保署)完成了一项风险研究,该研究认为:与地表填埋、贮存罐藏或焚烧等其他处置技术相比,深井灌注技术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所构成的危害极低,可能造成的危害风险最小。


应用:美国难处理工业废液89%用此法处理


美国利用灌注处置技术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主要是石油公司用来处置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产生的盐水及其他废液。20世纪50年代,有些企业开始了把化学废料灌注到深地质层的尝试。

EPA2009年的数据显示,美国用来处理工业危险性和无危险性废液、市政废液的I类深井总数超过500口,用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采掘过程中伴生盐水的II类深井超过147000口,当时全美约89%难以处理的危险工业废液均通过深井灌注方式来进行处置,以实现对环境影响的最小化。

根据EPA2010年的统计,危险性废液灌注井仅在佛罗里达、密西西比、伊利诺伊、印地安纳、密歇根、俄亥俄、阿肯色、路易斯安那、得克萨斯和堪萨斯10个州分布,其中得克萨斯州占50%,其次是路易斯安那州占13%。而非危险性灌注井分布的州较多,共18个,其中佛罗里达州数量最多,占39%,其次是得克萨斯州占9%。


地下灌注:排污并非全无风险,管理规制是必要补充


实际上地下灌注排污成本非常高,据美国杜邦公司的介绍,一次性投资在几千万美元以上。目前在东营等地有与美国公司合作的项目在逐步投入应用,但似乎没有公开资料表明潍坊也有相关项目。


规范:光有技术不够,亟须立法监管


即便有完美的技术,也需要严谨的操作,灌注井的建造以及运行中都有可能因技术落实不到位而出现问题。随着地下灌注活动的增多,由于当时认识和管理不足,美国也曾出现过几次影响较大的事故。1966年在科罗拉多州,一家军工企业在利用深井灌注废液过程中,由于压力过大引起了地震。同一时期也出现了第一份地下饮用水遭受污染的报道。到20世纪70年代初,又发现某造纸厂的灌注废液从厂外一定距离的废弃油井中溢出。


这些事故的发生使政府意识到地下灌注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因此,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案》(SDWA),要求EPA制定地下灌注控制计划以确保地下饮用水源的安全。美国联邦环保署经过几年的研究,在1980年颁布《地下灌注控制法规》。1984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危险固体废物修正案(HazardousandSolidWasteAmendments,HSWA),针对危险性I类井地下灌注提出了“无转移”声明要求。


1988年,美国国家环保署(EPA)发布“无转移可能豁免计划”,建立了有害成分无转移可能的示范证明制度。该规定强化了对危险性废物灌注井的管理要求,要求I类井的管理者应提供“无转移可能”的示范证明,即在一万年的时间里,所灌注液体的有害成分不会从灌注区发生转移,或者含有危险性质的灌注液在离开灌注区时已经不再含有有害成分。


引进:中国需向美国借鉴规制


确实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进行地下灌注排污。既要保证地层中有足够空间容纳废液,又要地层足够稳定不会因为排污而发生异常,还要保证与生活可能用到的地下水层充分隔离。像日本这样处在板块连接处的地方就不适合进行深井灌注。相反,中国有不少合适的地方。中国的几大盆地,包括松嫩、松辽、华北、江汉盆地等,以及许多废弃的油气田地区等,都是很好的灌注地址。作为地质大国,我国有很好的深井钻井技术和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在我国实行地下灌注排污在技术层面上是完全可行的。


国际地科联环境管理地球科学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副总工程师何庆成博士说:环保部已经认识到深井灌注的必要性,从2006年开始就开展了地下灌注科研示范项目,目前已取得了积极进展。在我国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其他国家已经成熟的法则。美国的相关法规非常完善,经过了实践的考验,如果我国开展这样的工作的话,可以引用美国完善的法规。

来源:环境工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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