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在修订高级别污水排放标准时是否考虑到这些问题?


几天前,看到环保部对GB18918-2002的修编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稿的编制单位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浏览了一下《修订稿》,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了【特别排放限值】这一新的【污水排放标准】。根据这几天同行们的讨论,这一【特别排放限值】显然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和热议。许多专家进行了讨论,也组织同行进行了投票。可以说,大多数人对该【特别排放限值】的设置还是持质疑的。投票结果见下图:

水进展专家群进行了讨论,选取一些专家的主要观点和说法如下:

1)中国水环境问题从来不是城市污水厂标准的问题,考核COD对于城市污水不知道有什么意义,考核大肠菌到1000有什么意义,自然水体都超过这个标准几倍到数十倍。工业废水的非常规污染指标有人管吗?城市污水纳管率有人管吗?偷排和面源污染有人管吗?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相当于稀释排放,毒性和难分解的污染总量可没少,有人管吗?

2)典型的惰政思维,污水厂出水好管理,好多是企业了,属于软柿子,拼命提高出水标准和监管力度,不合理。觉得真要实行,需有几个前提,一,进水水质严格监管,凡是进水超标,出水超标不负责。二,禁止旱季污水排河,严格控制雨季合流污水排河,否则污水厂提标减少的这些污染物排放量,还不够随便几天旱季污水直排河道的污染物。有违提标初衷。三,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高寒地区不能一刀切。

3)火了一批企业,缓解了一批企业,救活了一批企业,为难了一批企业,再就是环保部门提升了自己的分量,但带来的副面影响不言而喻。处理成本高了,运营企业难了,加药副产物对水体的安全性造成威胁,生产药剂也形成了新的污染,但水环境未必能够变好。外行的制定标准,中国水环境治理任重道远呢!制定标准不要只盯着职能部门、设计院、高校,应听一听运营单位的意见,否则标准的制定会居高临下!

4)对氨氮的排放标准有如下的认识:(1)水中氨氮有氨分子游离型和离子型两种,氨氮的毒性主要来自游离型的氨分子,而不是氨离子;(2)氨氮中氨分子所占的比例主要受温度和碱度影响,温度和碱度愈高,氨氮中的氨分子所占比例愈大,因而毒性愈强;(3)对于四季气温变化很大的地区,氨氮的排放标准应有冬季的标准,如果平时的标准是1.5mg/l, 冬季可为其一倍3.0mg/l; (4)众所周知,低温条件下,氨氮去除率较低。冬季一般很难达到和夏季相当的处理效果。

5)水系的污染到底主要是来自雨水还是污水?污水的污染到底是因为标准还是管理?老跟水务公司和污水厂较劲对解决问题的贡献有多少?代价多少?抑或是利益绑架还是懒政?

6)新标准,霸气,可操作性有多大呢,怎么界定敏感地区,另外COD应该有前提吧,TN作为水体富营养化的指标欠妥吧,降总氮带来的投资、成本增加所产生的负担不值得,作为国标发布有点高标准!

7)标准过高,反倒不利于执行。污染源头不减,环境如何改善,头痛医脸,还是在追求面子;标准已经足够高了,公平环境和严格执行上下功夫才对。污水排放标准的编制单位应该成立宣讲团在各地进行宣贯,并直接面对大家的质疑。

8)治污不仅仅是盯住污水厂,现在急需修订的不是2002年的污水厂标准,而是1996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改善中国水环境问题,显然不是污水厂排放标准过低(实际已经不低了)问题单因子因素导致的,标准制定者应该给出系统性分析,对导致水环境污染各种污染源的分步及贡献度进行科学评估,在此基础上给出标准制定及指标确定的依据说明,这才是科学的做法,否则就是任性和随意了。

其次,要综合考虑高级别的排放标准到底对改善水环境的必要性和对“大环境”的可持续性的影响:

1)高级别的排放标准,无疑将会促使大量“高大上”工艺“一窝蜂”的上马,这在目前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会加剧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压力,在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会导致雨水治理、管网普及等一系列综合水环境治理措施的投资受到影响。

2)其次,高的排放标准,会大幅度增加对能耗、药剂、材料、设备的消耗,这些消耗来源于上游不同产业,这些产业实际都是在贡献着对环境的污染,都是“碳足迹”的主要贡献者,是GHG主要排放者。因而,这种做法可能会转嫁或提高了上游产业对环境的直接污染。

3)此外,排放指标的设置无需对SS、COD和TP、TN进行同步高标准限定。即使采用高标准,建议考虑只对TP、TN进行限制,营养指标限制了,SS、COD等指标也会取得理想的去除效率。否则,同步实施高级别限制,会加大不必要的投资及运行费用,且对环境的总体改善并无同比的贡献度。

4)采取高排放标准时,建议考虑采用月均值、年均值等指标进行考核。现在的环保部门考核往往瞬时样,这对运营企业是不公平的。在目前环保执法高压态势下,在总体水价机制及地方财政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企业的运营风险极大。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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