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载试点仍遇冷,排污权亟待补齐政策短板

用市场的手段深入推进治污减排,正是排污权交易的意义所在。国务院此前印发的《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到2017年,试点地区基本建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自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试行企业等排污单位按规定限额排污,超标排污部分向市场购买指标。
  
  从交易额来看,截至2013年底,11个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累计近40亿元。其中有偿使用资金、交易金额分别为20亿元左右,并由初期的政府储备出让为主逐步过渡到企业间自主交易为主。业内人士认为,市场机制的引入成功改变了排污企业的支付和收益模式,为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探索出了一条有效途径。
  
  从政策方向来看,2014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从中央层面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确定了时间表,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企业参与热情不高
  
  在福建省三明市,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参与度有待提高。“三明排污权交易虽涉及到几十家企业,但单次成交额度不高,一些企业参与热情不高。”三明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福建环保部门数据显示,从2014年9月首次实现排污权交易以来,截至2015年10月底,福建排污权交易累计成交498笔,总金额1.05亿元。
  
  早在2014年,福建发布了省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文件,规定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然而,随着各地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的推进,排污权交易量有所增加,但仍存在交易市场冷清,企业购买意愿不强等问题。上海、北京、天津于2008年先后建立了环境交易平台,截止到去年底,北京、上海并没有排污权交易,而天津排污权交易同样寥寥无几。重庆市环保局副局长陈卫说:“截至2015年10月份,重庆排污权累计交易总额达1.6亿元,但排污权交易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阶段,整个二级市场活力不足。”
  
  “很多地方的排污权交易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行为,而是在环保部门协调下进行的,行政色彩浓。”湖北省宜昌市一位基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直言。
  
  排污指标分配令市场更公平
  
  不可否认,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起来后,受影响最直接的对象之一就是企业。“在国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非常受企业欢迎的,因为如果只为企业规定一个固定的排污配额,而不允许其上市交易的话,意味着企业未来的发展空间被卡住了,新改扩建项目难度非常大,而企业也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排工作完成较好,在固定排污额度的情况下,即使受到奖励也是较象征性的,无法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蓝虹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民企是非常吃亏的,因为在地方整体排污量被限定的情况下,国企可以通过和地方政府的博弈获得更多的配额,具有较大的发展优势。
  
  “实际上,排污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发展的权利,允许交易的话,民企和国企将同样在市场上通过购买排污权获得更多的发展权利。”蓝虹表示,其实这对于国企来说也并不算坏事,国企资金实力更雄厚,通过购买指标为自己获得排污机会是更公平的,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减排需求。
  
  此外,蓝虹表示,由于排污权配额在交易开始实施的前几年,分配给当地企业的成本非常低甚至为零,但随着一个地区排污总量不断缩减,企业拿到配额难度越来越高,新企业落地获得排污权配额付出的代价将越来越大,这将直接为先期就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增加巨大的竞争优势。
  
  政策亟待调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近日指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边界、条件不清晰,妨碍了政策的推进。首先是政策适用的污染物种类不统一,其次是政策适用的范围不统一,第三是交易价格确定的边界条件不明确,第四是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介质与条件不明确。
  
  “有的试点地方在全省内推行,有的仅对省内新改扩建项目开展,还有的仅对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等行业的企业开展排污权的核定。此外,由于交易尺度不同,各省经济条件不同,即便是同省内,各地市经济条件也不同,因而各地初始排污权定价难以统一,存在障碍。”常纪文说。制度的实施和实效因区域差异也成为影响试点的一大问题。常纪文称,指标的分配没有结合环境质量和容量,没有管住新上项目带来的污染排放,也没能有效推进现有企业的污染削减,更未结合环境容量。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的政策文件都提出地方政府可以对排污权进行收储、出让与转让,就使得地方政府也成为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的主体之一,同样进行着交易行为。在地方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实施者情况下,排污权交易市场混乱或冷淡也就在所难免。
  
  未来政策和试点工作可能做何调整?马中认为,应像碳交易一样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破除行政区域阻隔。另外,还应促进跨行业的交易、同类型排放源的交易等,多举措提高交易的活跃度。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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