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后打包突袭,新环评法“静悄悄”落地


   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无人能“独善其身”。保护生态环境,事先的规划符合环保要求才是源头治本之策。如今,建设项目上马前,公众首先会质疑:“有环评吗?”然而,有业内人士不讳言,纵然是做了环评的项目,也很可能因盘根错节的利益根源,存在诸多违规行为。这不,新近修改的环评法于日前正式落地。


  


  这次环评法修改来的突然,去的匆忙,既没有任何预兆,产生的舆论效果也很有限。
  
  根据人大新闻网的消息:6月27日,相关法律修正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发布了修改决定。而在此之前,关于环评法的修改并没有出现在人大的立法工作的议程中。今年5月20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甚至还在微博上公开呼吁全国人大修订环评法。
  
  另外一个让人感到意外的地方是,这次环评法的修正草案并没有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而是选择“关门立法”。法律的修改也不是单独进行,而是与其他5部法律打包进行。这样的修法过程很难不让人产生疑惑。
  
  权威媒体援引相关环境法学家的解释:由于此次修订属于“争议不大,条文不多”的修改,所以可以由常委会直接审议和表决,不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然而,这次环评法的修订真的是“争议不大”吗?问题恰恰就在这里。
  
  据公开资料,环评法的此次修订包括“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等,其中三点都和行政审批有关。修改后,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也被改为备案,同时,两个预审也被取消——此前,水土保持方案需水利部门预审、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需行业预审。
  
  虽然此次修改看上去只是履行简政放权的“规定动作”,众多环保资深人士还透露,环保部就着此次修订,提出了几个突出的问题。诚如针对规划环评,本次修订就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并且,规划环评的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
  
  另外,针对“未批先建”的项目,此次修订将最高罚款从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力度加大了不少,对于大型项目而言,罚款力度甚至不亚于按日计罚。虽然从篇幅来看,相较于同时修订的其他五部法律,环评法修改的条款也是最多。但上述环保人士发现,此次修改并非他们期待的“大改”。
  
  事实上,未来5年,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也是规划环评大有可为的关键时期。面对经济转型的巨大压力和严峻的环境污染状况,“我们等不起、拖不得,要迎难而上,以规划环评落地引领环评的改革与创新。”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日前强调。
  
  环保部在完成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评后,又启动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战略环境评价。一方面是“环保部尽它的职责来推动这个事”,另一方面是环保部在探索创新管理方式。
  
  潘岳明确表示,要创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深度融合,强化排污许可在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大数据应用,全面修订环评技术导则等。更重要的是环保部将配合有关部门,严肃环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过去规划“未评先批”、项目“未批先建”现象大量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现在,我们将依据新《环保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订《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办法》,让违法责任人付出代价。”
  
  而环评行政审批不论前置与否,只要依法严格执行,便有能力实现对相关项目的环评把关,环评前置被“弱化”,担忧者忧的是本就有效性存疑的环评审批,被混在其他程序之中同步进行,环评审批更加不独立,更加没有决断力,一票否决更加困难。并联到一起的几项审批会让环评否决变得艰难,掣肘更多,而在环评单独前置的时候,环评前置程序对工程项目的话语权,其实公众同样忧虑。
  
  现在所应讨论的是,既然环评法悄然修改,使得环评前置变成了“并联前置”,如何才能让环保部门在这样的新法背景之下保持(甚至更加)强有力履职?由于监督不到位,环保部门也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环评腐败,但以环境生态保护计,环保部门的权力还是不够强,还应该更强。环评前置(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环评程序实质化运转)从十三年前立法开始,就成为各部门博弈的焦点,其背后考验的其实是:发展优先,还是环境保护优先的发展思路之争。十三年环保前置制度所遭遇的非议,与此时的法律变化之间,是否有某种潜在的因果?
  


看重环评、把环评程序当真,不论其是单独、优先的前置设计,还是联合前置于项目开工之前,都需要认真、较真的环评程序。如今,环评法修订木已成舟,法律的实施过程依然有必要盯紧环评、认真对待环评,公民咬住环评不放,公民环境权才有被尊重、被正视的可能。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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